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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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史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政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政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2項,應予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已有明訂。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業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因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茲檢察官係基於受刑人之請求,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乙份在卷可考,本院復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7月7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4年6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5日下午│105年11月21日下│105年8月4日上午9│││4、5時許│午5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90號│毒偵字第238號│偵緝字第228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7│106年度易字第278│106年度易字第35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7日│106年7月13日│106年8月2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67│106年度易字第278│106年度易字第352││││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7日│106年7月13日│106年8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106年度執字第400│││執字第4692號│執字第4693號│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1日上午│106年6月7日某時│105年8月3日中午│││9時30分許│許│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63號│偵字第1385號│毒偵字第2156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868│106年度竹簡字第││││513號│號│6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6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23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868│106年度竹簡字第││││513號│號│686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4日│106年11月27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94號│執字第695號│執字第1295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12月24日凌│106年6月6日上午8││││晨0時3分許為警採│時2分許││││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74號│偵字第8529號││├───┬────┼────────┼────────┼────────┤││法院│橋頭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9│││││1269號│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7日│107年4月13日││├───┼────┼────────┼────────┼────────┤││法院│橋頭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9│││││1269號│6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17日│107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7號│執字第27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