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17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鄭錦源
送達代收人 何銘書
被 告 陳彩筠 原名 陳玉琴 .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9日上午9時44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