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386號
原 告 齊月英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
被 告 胡美雲
訴訟代理人 施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
行到庭(如有無法到庭之請假事由,須提出可得釋明之證明文件
到庭,否則仍依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論,即逕依他造之主張及舉證
,審酌判決之),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