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7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