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70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1)查本件反訴之裁判
費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2)證明受有損害之證明資料
,如受有425,000元之薪資所得損失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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