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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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罰金,應執行罰金貳仟柒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罪,經本院彰化簡易庭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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