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5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九六號),因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曾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六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又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再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前案經撤銷緩刑後,兩案接續執行,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路高鐵橋下,見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該機車因故遭不名人士改掛丙○○【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死亡】所有之KOZ-759號車牌)停放該處,且機車鑰匙未取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機車(價值約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得手後供自己騎乘之用。嗣於同年十月二十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前查獲。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理由:
(一)證據名稱:
1、被害人乙○○於警詢中指陳失竊之情節。
2、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
3、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二紙。
4、丙○○戶籍資料一份。
5、被告先後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6、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資料。
7、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二)量刑之理由: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前科之素行、動機、目的、方法、犯罪所生危害、生活及家庭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邱鼎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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