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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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 度司 拍字第52號聲請人 婁天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再按若原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已取得拍賣抵押物之確定裁定,該裁定對於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亦有效力,該受讓人應無再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必要。末按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該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可參。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宏裕 所有如附表土地花蓮市○○段○○○○○○○○○○○○○○○○○○○○號上有債務人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陳阿秀 ,為聲請人設定新台幣1,000萬元第一順位抵押權,本件聲請人依法取得抵押權1分之1比例債權額,及其擔保之債權額本金1,000萬元及發票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四件、本票正本一件、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正本一件暨確定證明書正本一件,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對第三人土地之抵押權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前已對相對人於 范淑 惠、 楊綺 賢就附表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裁定准予拍賣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可茲審查,縱相對人於上開民事裁定後,移轉登記第三人黃宏裕,依前揭說明,上開裁定對第三人黃宏裕亦有效力,聲請人自可逕持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裁定,對第三人黃宏裕就附表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無庸重複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從而,依上開判例意旨,聲請人重複聲請拍賣抵押物,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52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編號├───┬────┬───┬───┬─────┤用│用├──┬──┬────┤範圍│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區│類││││││││││││││別││││││├──┼───┼────┼───┼───┼─────┼─┼─┼──┼──┼────┼─────┼─────┤│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一│農│││3671.08│全部│本院110年││││││││般│牧│││││度司拍字第││││││││農│用│││││27號:范淑││││││││業│地│││││惠(全部)││││││││區│││││││││││││││││││││├──┼───┼────┼───┼───┼─────┼─┼─┼──┼──┼────┼─────┼─────┤│002│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一│農│││4847.83│全部│本院110年││││││││般│牧│││││度司拍字第││││││││農│用│││││27號:范淑││││││││業│地│││││惠(全部)││││││││區│││││││││││││││││││││├──┼───┼────┼───┼───┼─────┼─┼─┼──┼──┼────┼─────┼─────┤│003│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一│農│││4746.72│全部│本院110年││││││││般│牧│││││度司拍字第││││││││農│用│││││27號:范淑││││││││業│地│││││惠(全部)││││││││區│││││││││││││││││││││├──┼───┼────┼───┼───┼─────┼─┼─┼──┼──┼────┼─────┼─────┤│004│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一│農│││4572.76│全部│本院110年││││││││般│牧│││││度司拍字第││││││││農│用│││││27號:楊綺││││││││業│地│││││賢(全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