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緝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2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蔡佳雄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拾陸包(驗餘淨重捌拾肆點陸柒捌肆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白膠囊伍顆(驗餘淨重壹點陸叁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拾陸只沒收。
事實
一、蔡佳雄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前某日,在臺北火車站某處,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6包(驗餘淨重
84.6784公克、純質淨重79.0689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白膠囊6顆(驗餘淨重1.6359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106年1月13日晚間9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為警盤查,扣得前開甲基安非他命16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白膠囊6顆及不明藥錠20顆、行動電話1具、現金新臺幣37300元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蔡佳雄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照片27張附卷可資佐證。前開扣案毒品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甲基安非他命16包,純質淨重79.0689公克,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3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存卷為憑,俱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為警盤查,主動交付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6包、含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之紅白膠囊6顆,並坦承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此據載明其警詢筆錄,惟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於本院審理中,經通緝始行到案,即無接受裁判之意思,核與自首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判決意旨參照),自無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危害國人身心健康與社會治安甚鉅,早
經列管為毒品,而為國法所厲禁,被告漠視法令禁制取得數量非微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守法觀念欠缺,行為偏差,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6包(驗餘淨重84.6784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白膠囊5顆(原扣得6顆,其中1顆業經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6359公克),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沒收外,均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6只,則係被告所有供持有毒品犯罪使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述在卷,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不明藥錠20顆,並未檢出任何毒品成分,有前開毒品成分鑑定書足佐,與扣案行動電話1具、現金37300元,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或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韋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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