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港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2,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所謂裁判確定,係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即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又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罪,除非另有合於刑法第53條之情形,而得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外,則前定之執行刑已告確定,如檢察官再為聲請,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是以如舊全部範圍相同重行聲請,或就已曾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其中一部,違反第53條所指「首先確定科刑判決前」之定刑原則,而單獨割裂聲請與其他案件另定其應執行刑者,應認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將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2所示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惟本院前以110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將附表一編號
1至編號18、編號22與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自不得再將110年度聲字第33
1號之個別罪刑(即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2所示之罪),單獨割裂另與其他罪刑重複定其應執行刑,且觀諸附表一編號19至編號21所示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係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最先判決確定之罪(即附表二編號3,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5月28日)之前,是以附表一所示各罪,均可與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合併定應執行刑,而毋須將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剔除,則本案將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2所示之罪,自前開合於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刑要件之110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中抽出,另與附表編號19至編號21所示案件合併定刑,揆諸前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怡玉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11/01│108/11/01│108/10/07││││││├────────┼──────────┼──────────┼──────────┤│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9年度偵│新竹地檢109年度偵│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96號│字第2096號│字第1941號、2180│││││號、2181號、2272號│││││、2273號、2274號、│││││2440號、109年度偵│││││緝字12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599│109年度竹簡字第599│109年度易字第4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6/04│109/06/04│109/07/30│├───┼────┼──────────┼──────────┼──────────┤││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599│109年度竹簡字第599│109年度易字第477││││號│號│號││├────┼──────────┼──────────┼──────────┤│判決│判決│109/07/07│109/07/07│109/09/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新竹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09號│字第3409號│字第2934號││備註├──────────┴──────────┼──────────┤││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3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11/26│109/01/15│109/02/2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9年度偵│苗栗地檢109年度偵│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41號、2180│字第1941號、2180│字第1941號、2180│││號、2181號、2272號│號、2181號、2272號│號、2181號、2272號│││、2273號、2274號、│、2273號、2274號、│、2273號、2274號、│││2440號、109年度偵│2440號、109年度偵│2440號、109年度偵│││緝字124號│緝字124號│緝字124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7/30│109/07/30│109/07/30│├───┼────┼──────────┼──────────┼──────────┤││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號│號│號││├────┼──────────┼──────────┼──────────┤│判決│判決│109/09/01│109/09/01│109/09/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34號│字第2934號│字第2934號││備註├──────────┴──────────┴──────────┤││編號3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01/02│109/02/09│109/01/2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9年度偵│苗栗地檢109年度偵│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41號、2180│字第1941號、2180│字第1941號、2180│││號、2181號、2272號│號、2181號、2272號│號、2181號、2272號│││、2273號、2274號、│、2273號、2274號、│、2273號、2274號、│││2440號、109年度偵│2440號、109年度偵│2440號、109年度偵│││緝字124號│緝字124號│緝字124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7/30│109/07/30│109/07/30│├───┼────┼──────────┼──────────┼──────────┤││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號│號│號││├────┼──────────┼──────────┼──────────┤│判決│判決│109/09/01│109/09/01│109/09/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34號│字第2934號│字第2934號││備註├──────────┴──────────┴──────────┤││編號3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10/21│108/11/26│108/10/0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9年度偵│苗栗地檢109年度偵│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41號、2180│字第1941號、2180│字第1941號、2180│││號、2181號、2272號│號、2181號、2272號│號、2181號、2272號│││、2273號、2274號│、2273號、2274號、│、2273號、2274號、│││、2440號、109年度│2440號、109年度偵│2440號、109年度偵│││偵緝字124號│緝字124號│緝字124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7/30│109/07/30│109/07/30│├───┼────┼──────────┼──────────┼──────────┤││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109年度易字第477││││號│號│號││├────┼──────────┼──────────┼──────────┤│判決│判決│109/09/01│109/09/01│109/09/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34號│字第2934號│字第2934號││備註├──────────┴──────────┴──────────┤││編號3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12/01│109/01/19│108/08/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879號、13939│字第11879號、13939│緝字第255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908│109年度簡字第908│109年度竹北簡字第││││號│號│2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7/30│109/07/30│109/10/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908│109年度簡字第908│109年度竹北簡字第││││號│號│284號││├────┼──────────┼──────────┼──────────┤│判決│判決│109/09/16│109/09/16│109/12/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575號│字第14575號│字第499號││備註├──────────┴──────────┤│││編號13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11/30│109/03/06│109/03/08││││││├────────┼──────────┼──────────┼──────────┤│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9年度偵│桃園地檢109年度偵│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539號、14118│字第13539號、14118│字第13539號、14118│││號│號│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89│109年度易字第989│109年度易字第98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12/18│109/12/18│109/12/18│├───┼────┼──────────┼──────────┼──────────┤││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89│109年度易字第989│109年度易字第989││││號│號│號││├────┼──────────┼──────────┼──────────┤│判決│判決│110/01/28│110/01/28│110/01/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49號│字第3949號│字第3949號││備註├──────────┴──────────┴──────────┤││編號16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01/01│109/01/02│109/01/1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9年度偵│苗栗地檢109年度偵│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89號、2041│字第1989號、2041│字第1989號、2041│││號、2042號│號、2042號│號、2042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苗簡字第842│109年度苗簡字第842│109年度苗簡字第84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12/17│109/12/17│109/12/17│├───┼────┼──────────┼──────────┼──────────┤││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苗簡字第842│109年度苗簡字第842│109年度苗簡字第842││││號│號│號││├────┼──────────┼──────────┼──────────┤│判決│判決│110/01/27│110/01/27│110/01/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苗栗地檢110年度執│苗栗地檢110年度執│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0號│字第550號│字第550號││備註├──────────┴──────────┴──────────┤││編號19至21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22│├────────┼──────────┤││││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10/23││││├────────┼──────────┤│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95號、4685│││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12/22│├───┼────┼──────────┤││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8號││││││├────┼──────────┤│判決│判決│110/01/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花蓮地檢110年度執││備註│字第246號│││││││└────────┴──────────┘附表二: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03/28│107/12/18│││││├────────┼──────────┼──────────┤│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偵│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6577號│字第2815號│││││││││││││││││├───┬────┼──────────┼──────────┤││法院│士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緝字第17│108年度易字第54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5/07│109/05/27│├───┼────┼──────────┼──────────┤││法院│士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緝字第17│108年度易字第542││││號│號││├────┼──────────┼──────────┤│判決│判決│109/06/16│109/06/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否│否││勞動之案件│││├────────┼──────────┼──────────┤││││││士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備註│字第3097號│字第2201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宣告刑│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01/14│107/05/07│││││├────────┼──────────┼──────────┤│偵查(自訴)機關│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31號、第132號│131號、第13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45│108年度易字第54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05/28│109/05/28│├───┼────┼──────────┼──────────┤││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45│108年度易字第545││││號│號││├────┼──────────┼──────────┤│判決│判決│109/05/28│109/05/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會│是│是││勞動之案件│││├────────┼──────────┼──────────┤││新竹地檢109年度執│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54號│字第3254號││備註├──────────┴──────────┤││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業經新竹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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