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8號上訴人 許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朝良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34,805元【計算式:(14,327.7平方公尺×1,400元×1/9)+(51.87平方公尺×1,40
0元×1/12)=2,234,8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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