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885號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警分局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