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02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吳秋宏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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