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九號上訴人 陳柏諺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二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又按檢察官起訴意旨,指被告所犯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之案件,惟經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之罪判處被告罪刑,被告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二、上訴人陳柏諺被訴涉嫌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名,經原審以上訴人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改判僅論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款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刑(運輸第三級毒品部分,因檢察官認屬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上訴人就此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竟猶提起,顯為法所不許,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