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號聲請人 劉順富 相對人 劉永成
邱玉緞吳美妹 劉啟祥 劉慶祥 劉乾祥 劉勳祥 劉文豪 劉文傑 劉鳳明 劉東文 劉柏巖 劉耀文 劉炎劉家劉家臺 劉家富 劉彰祥徐日妹 劉志良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相對人 劉展
劉金唐 劉憶文 劉懿祥 劉曄祥 蔡竹梅 劉惠君文廣劉瓊妹 劉桃妹 彭劉 李妹 楊雪燕 許哲銘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發龍 相對人 楊聯興
楊雪蓮 楊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 劉炎祥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相對人劉炎祥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須負連帶責任,此亦為民法第115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確定在案,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費用,均判由兩造按附表一說明欄及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次查,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暨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業經相對人劉炎祥於民國106年2月9日陳報支出費用如附表一在案,故本件非訟程序實際係由兩造同時參與聲請程序,雖名稱分別列為聲請人、相對人,惟僅係聲請時間先後及區分權利義務之不同主體而已,為便於兩造及早確定權利義務以斷紛止爭,應仍得為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判。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劉炎祥分別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並就雙方差額為抵銷後,確定兩造應互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於相對人劉炎祥雖另說明其費用係由多人均攤,惟觀其所提各項單據,繳款人欄均載為「劉炎祥」,故本院僅自形式上以繳款名義人列其為確定訴訟費用權利人,渠等如有其他內部協議或分擔,應自行協調辦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說明│├───────┼───────┼───────────┼──────┤│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由聲請人墊付│├───────┼───────┼───────────┤。││土地謄本規費│140元│││├───────┼───────┼───────────┤││戶籍謄本規費│1,1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3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2,750元││││量費││││├───────┼───────┼───────────┤││合計│20,200元│││├───────┼───────┼───────────┼──────┤│反訴裁判費│1,000元││由相對人劉炎│├───────┼───────┼───────────┤祥墊付。││土地謄本規費│1,250元│││├───────┼───────┼───────────┤││104年8月19日│600元││││證人日旅費││││├───────┼───────┼───────────┤││複丈費及建物測│13,050元││││量費││││├───────┼───────┼───────────┤││合計│15,900元│││├───────┴───────┴───────────┴──────┤│說明:││一、本訴及反訴之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25%;相對人劉炎祥應負擔6%,合││先敘明。││二、聲請人及相對人劉炎祥部分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①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共計為20,200元,得向相對人劉炎祥求償6%,故相││對人劉炎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12元(計算式:20,200×6%=││1,212)。││②相對人劉炎祥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共計為15,900元,得向聲請人求償25%,故││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劉炎祥之訴訟費用額為3,975元(計算式:15,900×││25%=3,975)。││③兩造互為抵銷後,聲請人尚應給付相對人劉炎祥2,763元。││三、其餘相對人各應負擔之金額則詳如後附表二。│└──────────────────────────────────┘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劉順富│應給付相對人劉炎祥│││││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四捨五入)│├──┼───────────┼────────┼─────────┼─────────┤│1│劉金唐│7%│1,414元│1,113元│├──┼───────────┼────────┼─────────┼─────────┤│2│劉永成│3%│606元│477元│├──┼───────────┼────────┼─────────┼─────────┤│3│劉邱玉緞│3%│606元│477元│├──┼───────────┼────────┼─────────┼─────────┤│4│劉吳美妹│15%│3,030元│2,385元│├──┼───────────┼────────┼─────────┼─────────┤│5│劉彰祥│2%│404元│318元│├──┼───────────┼────────┼─────────┼─────────┤│6│ 劉徐日妹 │2%│404元│318元│├──┼───────────┼────────┼─────────┼─────────┤│7│劉文豪│2%│404元│318元│├──┼───────────┼────────┼─────────┼─────────┤│8│劉文傑│2%│404元│318元│├──┼───────────┼────────┼─────────┼─────────┤│9│劉鳳明│1%│202元│159元│├──┼───────────┼────────┼─────────┼─────────┤│10│劉東文│1%│202元│159元│├──┼───────────┼────────┼─────────┼─────────┤│11│劉憶文│1%│202元│159元│├──┼───────────┼────────┼─────────┼─────────┤│12│劉耀文│1%│202元│159元│├──┼───────────┼────────┼─────────┼─────────┤│14│劉懿祥、劉曄祥(即劉家│2%│404元(連帶負擔)│318元(連帶負擔)│││炳之繼承人)││││├──┼───────────┼────────┼─────────┼─────────┤│15│ 劉家宏 │2%│404元│318元│├──┼───────────┼────────┼─────────┼─────────┤│16│蔡竹梅、劉惠君、 劉文廣 │2%│404元(連帶負擔)│318元(連帶負擔)│││(即 劉家經 之繼承人)││││├──┼───────────┼────────┼─────────┼─────────┤│17│劉家臺│2%│404元│318元│├──┼───────────┼────────┼─────────┼─────────┤│18│劉家宏、劉家臺、劉家富│2%│404元(連帶負擔)│318元(連帶負擔)│││、李美雲、劉志良、劉展││││││榮、蔡竹梅、劉惠君、劉││││││文廣、 蕭劉瓊妹 、劉桃妹││││││、 彭劉李妹 、楊雪燕、許││││││發龍、許哲銘、楊聯興、││││││楊雪蓮、楊雪珍等18人(││││││即 劉家亮 之繼承人)││││├──┼───────────┼────────┼─────────┼─────────┤│19│劉家富│4%│808元│636元│├──┼───────────┼────────┼─────────┼─────────┤│20│李美雲│1%│202元│159元│├──┼───────────┼────────┼─────────┼─────────┤│21│劉志良│1%│202元│159元│├──┼───────────┼────────┼─────────┼─────────┤│22│ 劉展榮 │1%│202元│159元│├──┼───────────┼────────┼─────────┼─────────┤│23│劉乾祥│2%│404元│318元│├──┼───────────┼────────┼─────────┼─────────┤│24│劉啟祥│2%│404元│318元│├──┼───────────┼────────┼─────────┼─────────┤│25│劉慶祥│2%│404元│318元│├──┼───────────┼────────┼─────────┼─────────┤│26│劉柏巖│3%│606元│477元│├──┼───────────┼────────┼─────────┼─────────┤│27│劉勳祥│3%│606元│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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