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81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被   告  翁麗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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