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81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岱怡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被 告 翁麗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