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6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謝榮俊
被   告  何娟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玖
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按
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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