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甫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出獄後即以在雲林縣斗六週末夜市擺攤販賣影音VCD光碟為業,明知電影著作「阿虎」係英屬維京群島CHINASTAR國際經銷公司授權我國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在臺澎金馬地區享有獨家發行、重製、銷售等權利之有著作權影片。乙○○竟不知反省,意圖銷售牟利,於九十年二月初向姓名不詳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之價格購買盜版之「阿虎」VCD十五片,再於雲林縣斗六週末夜市擺攤,本於販賣之概括犯意,每一週末連續在上述夜市攤位,以每片一百五十元之價格共賣出四片,至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許,為警方會同協和公司人員在前述販賣地點查獲,並扣得尚未售出之盜版「阿虎」VCD十一片。
二、案經協和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經本院傳訊,無正當理由故不到庭,惟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業於警訊、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協和公司告訴代理人吳家祥、甲○○指訴明確,且有扣案盜版光碟VCD十一片,以及被告被查獲之現場照片三張及上開影片之英屬維京群島CHINASTAR國際經銷公司授權書等附警卷可參。經查英國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之公司法人之著作,於我國同受保護,而協和公司經授權在臺澎金馬地區享有獨家發行、重製、銷售等著作財產權利,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被告販賣盜版VCD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事證明確,犯行已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交付罪。被告意圖散佈而持有及陳列之前階段行為,皆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之後階段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交付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甫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規定遞加重其刑。
三、原審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審酌被告曾有賭博、麻藥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又僅因貪圖暴利之動機,以販賣盜版VCD光碟之手段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利益,漠視著作權人為著作所投注之大量心力,而嚴重侵害他人權利,惡性非輕,且犯罪後拒不與被害人商談和解,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盜版VCD光碟十一片,為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認事用法,經核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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