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蔡錦定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貴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連彩婷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蔡錦定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貴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