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 李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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