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3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