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39號債權人首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古春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二、提出債權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表明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三、查報債權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