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4744號)
(一)緣債務人沈安寶於民國98年8月14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規定,信用卡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6.6至百分之19.9)之浮動利率計付之利息及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民國102年6月5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98,036元整未給付,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98,036元,及其中94,697元自民國10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18計付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