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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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張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強陳應蛤 之全體繼承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3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附表:│├───────┬─────┬────┬──────┬────┬──────┤│土地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土地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金額│││(平方公尺)│(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金門縣金湖鎮│││││││南雄段197地號│995.53│790元│786,468元│2/3│524,312元││││││││├───────┴─────┴────┴──────┴────┴──────┤│計算式:││(1)土地現值:786,468元(995.53×790)(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2)訴訟標的金額:524,312元(786,468×2/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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