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7號聲請人 謝為雄 債務人 洪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