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梁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捌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梁玉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138,081元。(二)利息計算5,327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