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號上訴人 趙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錫金 間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883元(計算式:5,700元/㎡×《1.34+13.88+29.69+19.28=64.19㎡》=365,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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