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告楊金聯絡址高雄市新興郵政106號信箱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7,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