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瑋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已於審理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