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14號聲請人 林宏修 法定代理人 葉敏秀 代理人 李幸倫 律師相對人 陳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一○三四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扶保證字第一○四一二○一九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又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
4年度司裁全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為擔保。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保證書,並提出本院
105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35號調解筆錄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保證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