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9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英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第一欄漏載「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部分,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一欄漏未記載「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惟此一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