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0號原告 吳宗仁 被告 鄭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1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王獻楠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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