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沈省策 被告 陳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返還房屋部分,按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43,1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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