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緯明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緯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下同)88年間犯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又於92、94年間犯毒品、偽造文書、贓物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24號裁定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9905188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0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89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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