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逐一詳細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另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97年度綜合所得稅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冊。
二、97年度勞健保投保資料表。
三、目前身體疾病狀況之診斷證明書。
四、聲請人擔任 陳恆毅林于茹 之保證人資料、現是否已遭債權人追償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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