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司調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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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385號
聲請人 蔡翠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氏翠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翠間之債務,業經本院簡易庭112年度司票字第1073號本票裁定事件,裁定就相對人所簽發之新台幣125萬元本票及利息得強制執行確定,惟相對人不還款,避不見面,爰聲請調解等語。依聲請人所述,其與相對人間就本票債務業經裁定確定准予強制執行,當事人間就債務之法律關係並無爭議,僅相對人拒不出面還款,惟相對人是否願意出面返款,有無財力清償?均非可透過調解程序解決,故本件實無調解必要,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