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更(一)字第3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1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35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0月5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因上訴人羈押於原審所在地之看守所,無在途期間可言。其上訴期間,計至96年10月15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且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茲竟遲至96年10月17日8時40分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有上訴狀後所蓋收狀日期章可憑,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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