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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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300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黃福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