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216號原告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黃進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216號原告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