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5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7年8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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