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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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張文靜
相 對 人 張氏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人意旨略以:異議人對相對人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下稱系爭損害賠償訴訟),因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故請
求本院暫緩就補繳裁判費為裁定,然本院前已依法命異議人
補繳裁判費,故向本院聲明異議等語。
二、查異議人就提起之系爭損害賠償訴訟,聲請訴訟救助(107
年度雄救第70號),本院高雄簡易庭聲請駁回,並經本院合
議抗告駁回確定(107年度抗字第175號)。又系爭損害賠
償訴訟未據繳費,經本院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異議人亦
未遵期補繳,是以,異議人前揭異議顯無理由,應裁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