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0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緝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海洛因貳包(淨重合計壹點肆壹公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
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
外,其餘之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