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君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
分之金額為9,627元,是上訴人為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