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告 李淑蓉
被告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
法官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告 李淑蓉
被告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
法官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