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告 李淑蓉

被告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

法官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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