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彭湘芸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7號),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於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並以110年度附民字第7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刑事部分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茲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
法官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