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彭湘芸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7號),經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於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並以110年度附民字第7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刑事部分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茲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

法官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巧玲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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