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 律師
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