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8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新台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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