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敗訴部分,其中屬於因財產權之而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又其中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請求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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