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冠物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