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楊麗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家榕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萬元
,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
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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